私摘器官獲刑,如何斬斷“內鬼醫生”的黑手?

據新京報報道,2018年2月,安徽省懷遠縣李萍因病被送進懷遠縣人民醫院重症醫學科(ICU),入院5天後死亡,此後其子發現母親的肝髒和腎髒被捐獻、摘取,報案後當地有關部門開始立案偵察,發現包括李萍在內,該案中11名被摘取器官者,都曾因車禍或腦出血等疾病在懷遠縣人民醫院ICU救治。

近期安徽蚌埠中院終審裁定,包括黃新立等4名醫生在內的6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毀壞屍體罪,分別被判二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其中兩名醫生是所在醫院的OPO(器官獲取組織)工作人員,一名醫生曾是OPO聯絡員。

醫生是直面生死的職業,所謂醫者仁心,在面對死亡時,對逝者的尊重和對死者家屬的憐憫本是應有之義。但是,從這幾名醫生身上,絲毫看不到醫者仁心,只剩下對職業道德的踐踏以及對法律的觸碰。如今6名被告人因故意毀壞屍體罪而被判刑,也是罪有應得。當然,加強法律打擊之外,也應討論如何堵上漏洞,從根源上避免此類事件再度發生。

從僞造手續到操縱系統“洗白”非法獲取的人體器官,這6名被告“跨省協作”私摘器官背後,隱約可見一條分工明確、配合默契的黑產鏈條。“南昌出賣人體器官案6名醫生護士涉案”、“專業醫生做非法手術進行器官倒賣”……從以往不少倒賣器官的案例來看,都少不了一些利用崗位便利鑽系統空子的內鬼醫生。

回到這起案例,涉事醫生不僅在醫院處於關鍵崗位,本身還屬於器官獲取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聯絡員,深諳其中的門道,更容易繞過程序監督。比如,紅十字會人員的在場監督,本應是程序內的重要監督力量,但涉案醫生不按程序走,紅十字會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就起不到監督的作用。

這說明,制定嚴苛的程序之外,內外部監督的補漏作用也不能忽視。

從內部來說,需要強化醫療系統內部監管,鼓勵知情者發揮內部“吹哨人”的作用,充分發揮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在器官捐獻與獲取中的監督、審查作用;

從外部來說,要及時發現程序外違規操作的線索,並通過嚴厲打擊等手段,把程序之外的旁門左道堵死,讓程序發揮應有的作用。

此外,死者家屬是天然的監督者,要充分保障他們自願和知情的基本權利,加大對捐獻程序的普及和宣傳,讓他們在早期就能發現異常並及時檢舉揭發。事實上,在這起案件中,正是因爲死者家屬察覺母親器官被捐獻、摘取,但是又查不到相關權威信息,綜合被強塞20萬元“國家補助”等異常現象,主動向當地衛生部門和司法機關反映後,才把這些作惡者繩之以法。

在民衆自願捐獻器官過程中,OPO這一組織起着關鍵作用,但是OPO的身份卻成爲涉事醫生作假“洗白”非法摘取器官工具,這也說明,OPO的組織架構及管理規範應該進一步健全。

□羅志華(醫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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